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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公临时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

发布日期:2020-06-10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    点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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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

因公临时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,保证我校因公临时出国(境)工作规范、有序地开展,根据教育部和省有关部门文件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(境)是指学校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以从事校际交流、合作科研、讲学、参加学术会议、学习培训及参赛参展等教育交流活动为目的,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停留3个月(不含3个月)以内。 

第二章 计划制定与出访要求

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(境)坚持“因事定人,人事相符”的原则制定年度计划,并严格执行报批制度。

第四条 学校外事办每年11月底前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(境)计划,与教务处、人事处(教师工作处)、财务处和组织部等部门会签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后,报省教育厅和省外事办审定。

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(境)人员应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及实质内容,需持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对等级别人员出具的邀请函。

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(境)交流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5人;参加大型国际学术会议团组不得超过6人;进修学习团组不得超过15人。出访1个国家(地区)不超过5天,出访2国(地区)不超过8天,出访3国(地区)不得超过10天。赴拉美、非洲航班衔接不便国家的团组,出访1国不超过6天,出访2国不超过9天。

第七条 学校不派遣离岗人员及离(退)休人员执行原岗位公派出国(境)任务。

第八条 出访人员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;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,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。

第九条 不予因公临时出国(境)的具体情况:

1.因公临时出国(境)人员的工作岗位(从事专业)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;

2.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、中心等所组织的访问考察、研讨会、培训班等;

3.由外单位牵头组织,各单位分别申报,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者;

4.照顾性、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、考察性出访及一般性庆典。

第三章 审批程序

第十条 校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(境)的,须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报审。

第十一条 学校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(境),由组织部、外事办、保密办、财务处会商并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,由外事办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报审。

第十二条 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(境),由教职工所在部门(单位)、外事办、人事处(教师工作处)签署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后,由外事办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后报审。

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(境)不得持因私证件出访。因私出国(境)不得使用因公护照(通行证)。

第十四条 学校处级干部因私出国(境)的,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报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审批。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的,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审批。

第四章 信息公开

第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(境)任务执行信息公开。

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(境)访问的交流团组,经校党委会批准后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。公示内容包括出访人员姓名、职务(职称)、出访国家、出访任务、日程安排、邀请函、邀请单位概况、经费来源及预算等。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出访回国后外事办需在1个月以内对出访团组的出访国家(地区)、任务以及在外的停留天数进行公示,公开实际出境日期、实际回国日期、实际使用经费数额、实际任务执行情况等,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

第五章 证照管理

第十七条 执行因公临时出国(境)任务的人员,经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,由外事办统一办理因公护照(证)及签证(注)。

第十八条 出访人员完成出访后,须于7日内将因公护照(证)交外事办,由外事办统一上交省外事办。处级以上干部的因私护照(证)由学校组织部统一保管。

第六章 经费管理

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(境)经费包括:国际旅费、境外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费、公杂费和其它费用。

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(境)费用由财务处根据经费预算和《贵州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》(黔财行〔2014〕17号)制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报销。

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(境)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出国(境)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(包括签证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)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,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。

第二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(境)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,并按照财政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《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4〕33号)规定购买机票。

因公临时出国(境)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。

第二十三条 出访人员在国(境)外住宿统一安排标准间。参加国际会议等对方组织单位预订或推荐酒店超出标准的,应事先报经外事办和财务处批准。

第二十四条 出访人员伙食费、公杂费按照省财政厅、省外事办印发的《贵州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》(黔财行[2014]17号)标准执行。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,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,包干使用。

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的,出访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。

第二十五条 其他费用包括出国签证费、防疫费、境外保险费和国际会议注册费,一律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。

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(境)由外方提供资助的,若外方提供的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的相应标准,均不得再从学校相关专项事业经费中支付费用。

第二十七条 外汇报销按照因公临时出国(境)人员提供的换汇水单或出国(境)前一天中国银行公布的官方汇率标准折算。

第七章  外事纪律及要求

第二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(境)人员由外事办组织进行行前教育。

第二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(境)人员对外交往中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,遵守所在国家(地区)的有关法律法规,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,不得泄露国家政治、军事、经济和科技秘密。

第三十条 学校外事、财务、监察、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(境)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合检查。

第三十一条 出访人员返岗后7日内应撰写出访报告交外事办。出访团组的报告应经带队领导审定。

出访人员为部门(单位)负责人的,应在返岗后15日内以讲座、报告、交流分享会等形式向所在部门(单位)汇报出访情况及成效。

第三十二条 出访报告一律存入学校当年外事档案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外事办负责解释。未尽事宜均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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